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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用獎勵-中高齡
目的:
運用僱用獎助措施,提高雇主僱用意願,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。
適用對象:
雇主(投保就業保險的民營事業單位、團體或私立學校。)
申請資格/條件:
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,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的中高齡及高齡勞工,並連續僱用滿30日。
給付標準及期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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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標準:
(1)高齡勞工:
i. 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,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(以下同)1萬5,000元。
ii. 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,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雇主80元,每月最高發給1萬5,000元。
(2)中高齡勞工:
i. 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,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3,000元。
ii. 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,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雇主70元,每月最高發給1萬3,000元。
給付期限:
最長發給12個月。
應備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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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用獎助申請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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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用名冊、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、出勤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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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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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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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、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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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表單請至下載專區下載「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」相關書表中表G-1~表G-3。
申請方式:
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,於僱用滿30日起的90日內,雇主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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